转租期超剩余租赁期,房东要求腾房,租客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2022-03-24

小李刚刚毕业,找到工作后在A市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转租合同,双方约定租金为3000元/月,租期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不想未过几个月,小李接到了一个自称房东的王某的电话,和王某的通话中小李得知房东与中介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限于2019年5月到期,并要求小李向其交纳剩余期间的房租,否则收回房屋。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李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吗?房东有权直接向王某收取租金以及是否有权收回房屋?小李该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首先,小李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小李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租赁期限超出房东与中介公司剩余租期,其剩余租期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房东有权直接向王某收取租金?

由于小李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小李应当向中介公司交纳租金。房屋虽然是房东的,但是房东并没有和小李签订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房东是无权直接向小李收取租金的。

转租期超剩余租赁期,房东要求腾房,租客如何应对?

再次,房东是否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小李腾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由于小李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剩余租期不受法律保护,房东是可以房屋物权人的名义要求小李搬离、腾退房屋。

最后,小李该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小李是可以通过诉讼向中介公司主张损失的。但是讼通常需要一定的周期,程序较为繁琐,且还存在诉讼费、律师费等一些必要的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小李可以先行和房东协商继续承组房屋事宜,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中介公司发送书面的通知书,明确因转租合同的承租期限超过租赁合同的部分无效,并在第一时间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