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与杨女士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给杨女士位于西城区马甸新风南里的一栋100多平米的房屋装修。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是某装饰负责装修的人工以及相应的装修辅助材料,杨女士负责装修的主要材料。而在施工进行2个月后杨女士因为手头资金紧张导致装修暂停。2018年7月28日杨女士向某装饰出具欠条30万元,欠条上明确写明这是给某装饰出具的所欠的施工的辅助材料和人工费,在还款期限上也做了约定,说是在年底前还清。2018年10月,某装饰已经装修完房屋的所有工程,并且再一次向杨女士主张欠条的费用,但是杨女士仅仅支付了10万元,剩下的20万元的装修款项至今未支付,眼看要到年底了,大家都等着拿钱回家过年,但是杨女士一直不给签,无奈之下,某装饰找到浩云律所的债权债务律师,在罗律师的指导下某装饰搜集了相应的证据,并且就目前的案件客观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某装饰的员工听了罗律师的分析,对自己的案件情况有了一定的信心,并且案件委托后我们进行了及时的立案,争取在年底前把案件解决。
因为快到年底,大家等着拿钱回家,因此在我们多方的工作努力下,案件在2018年12月份开庭了,对方辩称某装饰的装修不符合要求,说是目前房屋的装修存在许多质量问题,矢口否认自己签署的欠条20万元是所欠对方的装修费及人工费。但是在举证质证环节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时对方又支支吾吾,丝毫拿不出证明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所签署欠条的无效性。反而在我方的大量举证下包括房屋装修质量报告,装修用材的发票视频、杨女士所出具的欠条等,这些证据在法庭的审理中我方都依次出示,因此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对方地低下了头,并且主动提出和解,此案以当庭和解,7日内支付剩余的装修款为圆满的结果,装修的工人终于可以拿到自己的血汗钱高高兴兴的回家过年。
欠款咨询律师提醒:
被告杨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署的欠条自己应知晓并且明确这一行为的意义以及后果;对方否认此欠条的效力说是为了尽快让对方完工才出具,明显不符合一般的常理,因此举证责任在对方;对方认为自己出具的20万元不是最终的价格是自己预估的,那么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也是在随后结算时才明确所拖欠的金额,那么既然没明确为什么自己签署欠条;还有就是既然对方已经履行了10万元的欠款就代表着对方已经承认自己所签署欠条的效力。因此无论从那一方面来讲,对方在法律上都是无法走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