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后,股东是否应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投资者非常关心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所债权债务律师代理过的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进行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经济纠纷律师程律师
B公司与本案第三人C公司因签订履行《某房屋租赁合同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第三人C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B公司以A公司为第三人C公司唯一股东为由,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通知A公司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定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
因此,A公司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上诉。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要承担C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
A公司认为,C 公司成立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外。当地法院在审理C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案件中,认定C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与C公司财产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往来账自明晰,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形,法院判决A公司不对C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B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及抗异裁定书并无不当,对A公司诉请理由并不认可C公司实际上就是A公司进行管理的,属于法律上的财产混同,存在明显滥用法人资格独立的情况。其财务报表并不能证明A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关系,审计报告也是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为规避责任制作的,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是否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等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没有体现,审计报告本身就存在重大问题。
相关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A公司出示的年度审计报告、财产独立专项审计报告及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资产上的混同。同时,A公司已于2020年3月30日履行了出资义务。故A公司主张其不应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得追加A公司为某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共计19187元,由B公司承担。
【浩云小结】
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公司股东若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下,也是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A公司的优势在于,浩云律所一直为A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公司的日常运营当中能做及时提醒企业进行年度审计、财产独立专项审计等工作,提前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