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目前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在遇见纠纷时,由于合伙人多,权利人往往不能正确区分每个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下面就浩云律所近期的一起咨询案件,详细解读一下,在合伙人擅自退伙时,面对损失及合伙亏损,每个合伙人该如何承担自身的责任。
杜、马、陈、朱就合作开办网吧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100万元设立网吧,杜投入现金50万元,陈投入现金17万元,马投入17万元,朱投入16万元,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风险必须私人共同分享或承担;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杜以网吧名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作为网吧经营场所,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杜以网吧名义与装饰装修公司签订《网吧装修合同》,支付装修定金2万元,其它还有设计费、打印费18095元。杜完成上述事项后,陈、马二人认为网吧不赚钱,遂告诉杜、朱退伙。由于陈二人人擅自退伙,导致合伙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杜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网吧装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总计3万元违约金的赔偿。杜咨询浩云律所公司法务顾问律师,损失该如何主张?
一、四人之间是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四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等内容符合合伙法律特征,四方之间系合伙法律关系。
二、陈、马、朱应该负担部分亏损。
本案中,履行《合作协议书》所支付的履约保证、装修定金、违约金等费用共计88095元,故因履行合作协议共产生的亏损额为88095元,合同约定杜占投资总额的50%,被告陈占投资总额的17%,马占投资总额的17%,朱占投资总额的16%,故杜所应负担的亏损额为44047.50元,陈应负担的亏损额为14976.15元,马应负担的亏损额为14976.15元,朱应负担的亏损额为14095.20元。
三、陈、马应当赔偿杜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陈、马二人擅自退货,未办理退伙清算,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赔偿损失,因此陈应当赔偿杜22023.75元,马应当赔偿杜22023.75元。
四、陈、马二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陈、马二人擅自退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约定10万元违约金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该项违约金已超过杜损失的30%,故陈、马总共应负担的违约金为57261.75元(44047.50X130%),依据陈、马的投资比例,陈应负担的违约金为28630.88元(57261.75元×50%),马应负担的违约金为28630.88元(57261.75元×50%)。
综上,杜应当要求陈支付分担亏损金14976.15元、损失赔偿金22023.75元及违约金28630.88元,合计65630.78元;要求马支付分担亏损金14976.15元、损失赔偿金22023.75元及违约金28630.88元,合计6563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