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签订和主体资格有诸多限制,时而出现施工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等。一般确认合同无效都是在诉讼过程中,此时工程已经部分完成或全部完成,原告的诉求大多为求偿工程款。为了保障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规定了工程款的计算标准。
2016年4月,江苏昌平公司预备在小汤山下开发一个酒店项目,隆基公司作为承包方与昌平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上没有载明签约时间。同年6月,昌平公司和隆基公司联合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对酒店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在确定工程结构后,隆基公司开始施工。截止到11月,隆基公司已经完成了包括基础放线、基础垫层等部分工程量,然而昌平公司直到12月才履行招投标程序,确认隆基公司为其所开发的小汤山酒店项目中标人,并向隆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昌平公司招标文件载明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同月双方签订《备案合同》,确定建筑面积为41998平方米,包括设计图纸标识的全部土建、水暖、电气、电梯、消防、通风等工程的施工安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合同总价款为3200万元,另外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1月,隆基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上报了完整的结算报告,昌平公司已签收。但是双方因为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昌平公司尚欠隆基公司1000万元工程款,且昌平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计算工程款,而是另外鉴定工程质量,审计结算隆基公司的实际成本。隆基公司自然不予认可,因此将昌平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委托浩云律师代理本案。律师分析本案材料得知:首先,双方先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均无效,因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昌平公司已经确定隆基公司为承包方,并组织设计图纸的会审,甚至隆基公司已经进场施工。本案存在未招先定的行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禁止性规定的,因此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该由昌平公司和隆基公司分别按照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其次,律师指导隆基公司向法院提交案涉工程造价审计申请,法院委托依法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得知工程总造价为2500万元。本案的损失即合同约定价格和鉴定价格的差价700万元,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本案昌平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未依法组织招投标应负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更高的损失比例。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律师在庭上提出以上代理意见,既不否认隆基公司对合同无效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工程款的计算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理有据,符合事实。最终本案判决昌平公司对损失承担60%,本案工程款计算为2500+700*60%=2920万元。昌平公司仍须支付工程款720万元。
结合本案,浩云建筑工程律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了几种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该无效合同中的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经过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工程如果不合格,承包人是不能依据无效的施工合同请求工程价款,同时还可能承担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已履行但建设工程还没有竣工的,合同应当立即停止履行,承包人请求的工程价款应经过工程造价鉴定后,发包人依据实际工程造价给付承包人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