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的工作者与公司或单位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很多工作者并不清楚之间的厉害关系,北京市的朱先生近期就陷入此类纠纷而遭受损失。
朱先生平常从事简单的建筑安装的劳务工作,受各方邀请进行简单的劳务工作。2019年5月,朱先生应某公司邀请为该公司安装招牌,双方事先没有谈好价钱,待完工后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刚开始,朱先生主张只安排安装工作,但是经过公司方一再要求,朱先生同意自己负责制作招牌并安装。其后朱先生在其自己经营的店面中把招牌架焊接好,运到公司处准备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朱先生用自己带来的电钻往二楼飘沿上钻孔安装螺丝,安装过程中因重心不稳不慎从脚手架上摔倒,导致脑部先着地受伤,送往医院后花费医药费共计274363.24元。朱先生欲主张赔偿,但是对方拒绝赔偿,朱先生咨询本所建设工程律师解决办法。
一、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一般来说,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从人身依附性、是否独立完成工作、哪方提供的标的和技术设备、报酬给付方式等方面加以判断。本案中,朱先生与公司之间明显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1、朱先生与公司口头约定由朱先生为公司制作安装招牌,故朱先生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即招牌,而不是单纯为公司提供劳务;
2、朱先生在承做招牌过程中并不受公司的支配与控制,故其与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3、朱先生是做好了招牌框架后去公司处安装;
4、招牌框架所用的材料是朱先生自己购买并制作焊接成形的,招牌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电钻等工具是朱先生自带的,脚手架也是朱先生向店面内部装修承包方借用并自己安装解决的,故承做招牌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工具是其自己提供及解决的;
5、公司是因制作招牌按市场行情给付朱先生报酬的,而不是按朱先生的劳务工作量来给付报酬的。
二、如何赔偿?
1、若为雇佣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先生没有明显过错,公司应当承担至少80%赔偿责任。
2、若为承揽关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揽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先生平常只是受人雇佣从事简单的劳务工作,因此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建筑装饰装修相关资质证书,公司存在一定的选任过错。制作安装招牌工作类似于对房屋的装饰装修,特别是在户外安装招牌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应由专业的具有相关证照的专业企业或人员进行制作安装。故公司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赔偿10%-20%左右。
本案中,朱先生与公司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只能按照雇佣关系获得赔偿约为27436.324元-54872.648元之间。本案中,朱先生平常只是受人雇佣从事简单的劳务工作,如果刚开始,朱先生要求只负责安装工作并要求对方安排人员全程监督指导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认定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朱先生就因为没有经验,在对方的请求下好心大包大揽而承接制作工作并使自己陷入了巨大的风险之中,最后导致只能得到非常少的赔偿,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