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合同出现问题,究竟谁应该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6-07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家家乐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2018年 5 月 15 日签订了《委托施工装修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住房的室内装修委托被告施工装修;施工期自 2018年 6 月15日至2018月 7月30日;施工总价10.8万元;被告实行信誉工期,如延期完工,每天按施工费1%扣罚;原告若延期付款,每天按拖欠款的2%扣罚。合同签订时,被告已收原告定金8000元, 并约定原告在20日之前付 4万元,30日之前交付3万元,余款验收结清。7月19 日,原告交被告4万元。7月 30 日,被告方入室施工,约半月左右被告停工,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后经双方交涉,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仍按原施工内容施工,工期为 2018年8 月10日至 2018年9月10 日;原告于被告进场后15日内付款3.8万元。2018年8月 15日,被告方进室装修。为此,原告以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和被告的合同关系,并请求被告退还 已交款和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提出,我方已完成部分装修 (审计结果:被告完成部分工程造 价约5.6万元,纠纷系因原告违约未按期交足应交装修款所致。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亦提出反诉。经法院调解,双方于 2018年10月8 日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谁违约及装修款和违约金的给付问题仍分歧较大。

浩云合同纠纷资深律师曹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居室装修而引发的纠纷,随着大家对居住品质要求的提升,对自己住房的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对自己房子装修又必然会找到装修公司,但是装修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大家也是没有那么重视,因此诸如此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多。从本案来看,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一、装潢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性质上装潢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的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为定作人。本案中原告甲是定作人,被告家家乐家庭装潢有限公司是承揽人,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的义务也是定作人的权利;而定作人的义务也是承揽人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按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会产生纠纷;否则一旦出现哪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房屋装修合同出现问题,究竟谁应该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二、本案的违约主体及抗辩权

本案的甲和乙均提出对方违约,到底谁是违约方呢?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只从双方约定的日期上看,甲方没有按期交纳装修尾款,乙方也没能如期完工,似乎双方都存在违约的事实。其实,这里涉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的当事人都主张对方先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依法谁应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曹律师认为甲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从当事人实际履行义务的情况来看,甲方按约履行并支付第一笔款项,而乙方拖延工期未按期入室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又无故停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完工。后虽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乙方又未按约定工期复工,中途再次停工,才引发甲方拒付第二笔工程款项。很显然本案的违约主体是乙方,甲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同时浩云北京经济律师曹律师提醒

在双方签订装潢合同时,应找专业的律师起草合同。由于本案的合同对于谁先履行没有明确的约定,导致后期业主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应该在合同里约定清楚施工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条件等,这样子,在出现违约时可以清楚的判断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对于后期诉讼也是非常明确的提供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