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面对免费使用的商品时都想试试,反正也不花钱嘛!但是殊不知很多情况下可能导致损失,近期浩云律所经济案律师就接到了一个利用“免费商品”为幌子,企图占便宜的案件。
胡某为了推销B公司的节电设备,与A公司约定免费安装节电设备,如果效果好的话,双方洽谈下一步的合作方案。由于节能效果不是很明显,A公司断开了节能设备与电柜的连接,并通知B公司的胡某来拆除。谁知B公司突然发来律师函,认为B公司与A公司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要求A公司支付节省电费的50%作为服务报酬,并返还7台设备,支付设备贬值损失。A公司咨询浩云律所,对方主张是否成立?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一、双方是否成立服务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B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诉请A公司根据设备节电率支付相应的节能费用,这既不符合类似节能服务合同的交易惯例,也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因此对方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不成立。
二、A公司是否能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可以参照买卖关系处理。由于“双方约定免费安装测试节电设备,如果效果好的话,双方洽谈下一步的合作方案”,其法律性质与买卖关系中有关试用的规定最为相似,因此可参照买卖合同中有关试用买卖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由于A公司主张没有节电效果,要求B公司员工前来拆除并取回,可以认定A公司已在试用期届满前即以无法确定设备具有节电效果为由明确拒绝继续使用案涉设备,因此可以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
三、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本案中,首先,由于双方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对方主张支付服务费没有依据,A公司不必支付服务费;其次,由于双方没有对设备试用多长时间以及是否支付费用进行协商和约定,因此A公司不必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也不必支付设备贬值费。
本案虽然在律师代理下达到满意的结果,但是还是要告诫那些爱占便宜的商家,在遇见“免费午餐”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如果稍不注意,恐怕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