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申请劳动仲裁被揭穿,高管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单位权益
发布时间:
2022-06-14

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是十分常见的行为,但在现实中,有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企图以劳动纠纷的方式从公司中谋取利益。对此,人社部门也将此类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此告诫企业高管切勿通过此类行为侵害单位权益。下面我们通过详细案例来为大家解读。

【案情回顾】

A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B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A的岗位为总经理,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B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唯一的出资人为注册在境外的跨国企业。

2020年12月18日,A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等共计768万元。B公司收到出庭通知书后,致电仲裁委要求庭前调解并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出于对案件的高度敏感,仲裁委未同意该案庭前调解。

【浩云说法】

庭审中,B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王某代表该公司出庭,其在答辩时表示同意支付A所主张的款项,但表示现在公司没有支付能力。A的妻子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其提交了一份《拖欠工资证明》佐证A的仲裁请求。

该《拖欠工资证明》上写明,A的年薪为税前180万元,B公司每月只向其发放了基本工资2万元,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四年期间共计有工资差额624万元及绩效奖金(年薪的20%)144万元未支付,B公司承诺于2020年12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等。该《拖欠工资证明》落款处盖有B公司的公章印迹,并有A签字。

企业法人申请劳动仲裁被揭穿,高管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单位权益

王某对该《拖欠工资证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经仲裁庭细心询问,王某承认其代表B公司出庭只经过A授权;A的妻子认可,B公司由A负责运营和管理,出资人只负责出资,未派人参与运营和管理;在《拖欠工资证明》上盖章只须经过A同意即可,未经过出资人同意;此前出资人只与A约定过A的报酬由月工资2万元及股权构成等。

鉴于本案申请人身份的特殊性,仲裁庭未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签完庭审笔录后,A的妻子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A而非公司出资人授权参加仲裁,故其与A实质上同属一方当事人,不构成争议的双方当事人;A所提交的《拖欠工资证明》系利用经营、管理公司的职权自行制作,并未获得公司出资人认可,且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与此前公司出资人和其约定的报酬自相矛盾,故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既不会同意该案调解结案,也不会裁决支持A的请求,A想通过仲裁程序将700余万元收入囊中的“美好愿望”显然无法实现。

【浩云小结】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维护公司的利益,如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