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经济往来中涉及到财务往来,会因当时没能签订协议而产生一些纠纷,因此关系再要好的朋友有债务往来时也要签订相关协议,以免纠纷发生时影响双方间的感情,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更何况真朋友呢!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英某某因好朋友薛某开店需要资金,但薛某的征信不够,又因双方关系十分要好,因此英某某就帮薛某先后在北京银行、平安银行办理贷款共计300000,待银行批准贷款后,再将银行卡直接交给薛某,避免银行转账产生手续费。但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贷款后三个月,银行通知英某某贷款逾期,英找到薛某还贷款,对方称其前女友用了款项。而在贷款发放后薛某从两银行卡中共计30万和信用卡资金2.7万取出。截至16年10月4日薛某已经向平安银行返还20200万,贷款陆续到期后英某某多次联系薛某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薛某拒绝还款,无奈英某某将薛某诉至法院,并请求薛某
办案经过
当事人双方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提交了证据。焦点:被告薛某不认可英某的起诉事实,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合意,并且辩称自己当时具备贷款资质,也未要求英帮忙贷款,经过浩云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银行转账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薛某具有借款的合意,并且双方之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法院庭审质证,法院对英某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薛某与英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最终不予采信。英某某在贷款后将银行卡交给薛某,薛某至今未返还英某某。交付的银行卡内有批贷的足额款项,交付薛某后全部消费或取款完毕,银行放款之后,即开始起算利息,也可视为款项交付。
案件结果
经过浩云律师利用自己缜密的辩护逻辑和专业知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承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96800以及被告承担平安银行贷款余额169800按照平安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13.2%)从放款之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