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因股份和担保原因牵扯到其他关联公司出现破产清算的风险。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制定明确的维权策略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损失。
案情回顾
早在2019年,当事人赵某的其中一家企业A被强制破产清算,由于缺乏破产法律知识,赵某稀里糊涂地就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当时诸多不合理事项并没有及时被发现。
同年年底,赵某的另外一家企业B因为与前企业之间有股份及担保牵扯,所以B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同样将要走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赵某经朋友介绍,来到了浩云律所进行咨询,希望找到解决的办法。
律师说法
经过沟通,浩云律师对该公司经营状况做出了初步判断,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很高,最重要的是该企业具备不可再申请的矿物资源转化资质,若如此进入了清算环节就太可惜了。当事人对此了表示认可,于是立即委托浩云律师接手本案后续工作。
委托手续完成后,我所为本案专门组建了律师团队,并第一时间出差到公司所在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调研。
通过深入调查后,律师团队取得了重大发现:A公司被申请清算时,当时负责破产的管理人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牟利,还存在私刻章、程序不合规等行为,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过商讨,我所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制定了“两步走”维权方案。
第一,基于当时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律师第一时间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企业B因为执行迫在眉睫,且赵某已成为失信人和限高,因此律师及时准备了破产重整申请材料。由于两起案件牵扯较为复杂,因此在立案之前,律师团决定先走一步债务重组的谈判程序,无果后再提交立案破产重整程序。
截至目前,本案债务重组谈判阶段正在进行中,当事人对律师制定的维权思路和方案非常满意,律师团也有信心帮助当事人最大程度争取利益。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但由于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不能说出现了这些问题就只能通过破产清算解决。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才有绝地重生的可能性。
浩云小结
企业经营遇到债务危机并不可怕,重点是要找到性价比最高的解决方案。若能进行债务重组,就不要进入破产重整;若能进行破产重整,就不要进入破产清算。公司经营者在面临强制清算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破产律师的意见,以免企业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