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辞退老员工,浩云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52万赔偿
发布时间:
2023-10-27

劳动者应原单位的要求调入到新单位,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从新单位离职时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按照累计的工作年限进行发放?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浩云律所代理的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牛某

委托代理人: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某于2014年入职A公司,担任理财高级顾问岗位。2014年至2022年期间,因劳动合同期限原因双方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每次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方的主体均出现变更。2022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认为牛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多次脱岗旷工、向客户谎报信息等。对此不实理由,牛某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委托浩云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辞退老员工,浩云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52万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辞退牛某得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牛某得工龄认定问题。

牛某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提交的社保记录显示 2019年9 月至2022 年11月C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C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放东了其华证、质证及申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社保缴纳记录显示 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2 年11 月的社保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缴纳,经仲裁委查实,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唐某。故仲裁委采信牛某关于上述公司系关联公司、其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入职、工龄应自 2014 年4 月28 日起连续计算的主张。

牛某主张 2022 年11 月28 日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7096.9 元,公司未就劳动关系解除及离职前月乎均工资情况回应与申辦,故仲裁委采信牛某的相关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宜人金融公司应当文付牛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7 元。

此外,牛某在任职期间存在未休年假工资的情况。经过律师的努力,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牛某未休年假工资3.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浩云小结】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是计算补偿金的一个重要条件。虽然有时用人单位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方式规避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但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劳动者是可以主张连续工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