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发生工伤后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
2023-04-19

“五险一金”是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很多用人单位在招揽人才过程中的基础条件。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并没有给员工缴纳五险,有的甚至还要求员工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缴纳五险的协议。员工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认为“五险”的用处并不大,在遭遇相关问题时,并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员工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但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那么相关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概述】某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贾某

汪某于2017年3 月8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保洁员一职,入职后同年 4月 1日汪某向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 200 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2017 年 6 月,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在路上发生车祸并倒地身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 年 5 月3 1 日,汪某的丈夫贾某向被告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 6 月 5 日,长宁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向该公司及贾某送达受理决定书。长宁区人社局在对汪某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于 2018 年 8 月 1 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此次事故属于工伤范畴。

该服务公司并不认同人社局的决定,于是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人社局撤销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判决对某服务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该公司主张。经过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发生工伤后谁来负责?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 汪某向原告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该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这也是该服务公司两次上诉所坚持的观点。

事实上,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第十四条中也有明确说明。另外上诉人认为汪某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事故责任,也无证据证实。因此,长宁区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正确合法。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不受伤 (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影响。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要明确的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决定,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发生工伤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成功后,依然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缴纳社保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的义务,即使单位不主动缴纳,个人也应该向单位要求缴纳“五险”。而且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五险”对个人的作用,除了其中五项分别涉及的领域以外,很多城市在购房、落户、汽车摇号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社保缴纳要求,因此劳动者缴纳社保,既是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也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