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铺遭遇出租方非法清退
发布时间:
2022-02-23

商家在租赁商铺进行经营活动时,都会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应积极遵守并基于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但现实中有些出租方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以及道德约束力,会出现非法强制清退租户的做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所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叶女士与北京A公司与2017年9月22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所属的某商场A1-66号场地出租给叶女士用于茶叶茶具等商品的经营。租期为一年,自 2017年10月28日起至 2018年10月27日止,年租金为 29443 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同时叶女士须向A公司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 3000元。

2018 年8月,A公司在未与包括叶女士在内的经营茶叶等商户的协商及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单方将租赁场地的经营项目改为化工等商品,严重影响了诸如叶女士经营茶叶等商户的正常经营。经与A公司多次协商,A公司做出了对叶女士等商户下年度租金给予优惠的解决方案。2019年3月 21 日,A公司通知叶女士要求补交优惠期间租金 2937 元,并于2019年4月 11 日深夜,派人员采取撬锁等非法方式搬走叶女士价值 495084 元茶叶、茶具等物品(有110报警记录等佐证),收回租赁场地。虽经叶女士多次向A公司索要搬走的货物,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绝。

于是,叶女士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向叶女士返还租金2751元、返还质量保证金3000元以及向叶女士赔偿物品损失49万余元。

租赁商铺遭遇出租方非法清退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叶女士与A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期限是否固定,进而认定A公司强行清退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租赁合同到期后,叶女士继续在涉案场地经营并向A公司支付租金,根据A公司2018年11月14日向叶女士出具的收据,载明租金支付期限自2018年10月28日至 2019年6月14日,该收据对租期和租金的表述方式明显不符合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征,结合国龙公司后续经营业态,在闽龙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情况下,A公司主张的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的意见并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应于 2019年6月14日届满。A公司于2019年4月即将叶女士清退,其行为构成违约,A公司应当退还尚末履行期间的已付租金 2751 元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3000 元。

另外,A公司擅自将叶女士货品清走,且未能妥当证明其取走货品数量及质量情况,加之茶叶在内的商品对于销售期限和保存条件具有一定要求,A公司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问内未及时让叶女士取回相关商品或做减损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原告租金2751元;A公司返还原告质量保障金3000元;A公司赔偿原告货品损失40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下达后,A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叶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叶女士收到了案件的执行款。至此,本案圆满得到解决。

本案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阶段,叶女士代理律师均为浩云律所律师。

【浩云小结】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并基于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如果大家在租赁过程中遭遇类似叶女士的情形,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