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3-09

案件背景:

近年来,校外培训行业蓬勃发展,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教育、差异化发展的同时,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约定“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乙方有权调整培训课程的任课教师”、给出“包过承诺”等霸王条款常使消费者不慎掉入“坑”中,叫苦不迭。在合同方面,一些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交费后无论何种原因不予退费”、“受疫情影响培训方式由线下面授直接改为线上授课不予退费”等情况较为集中。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9日,原告刘某(乙方)与被告中戏某培训机构(甲方)达成培训关系,约定刘某课程内容为编导基础课程及考前封闭冲刺班,学习时间自2018年8月起,学费49,300元。刘某参加编导基础课程后,发现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服务、培训效果均与广告宣传不符,要求解除培训关系并退还剩余学费26,800元。协商沟通后,培训机构明确表示:正式开课后,刘某提出退学,不论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协商未果,刘某认为培训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中戏某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二、北京中戏某培训机构十日内返还刘某学费26,8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王艳芳主管律师:上述案例是针对教育培训机构“霸王条款”的典型案例,该案表明了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整治培训机构乱象的决心,具有典型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有关责任、加重消费者有关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内容。不少培训机构直接在合同中设定享受优惠后不予退费、正式上课后不予退费等表述,这一行为排除了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应该怎么办?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艳芳律师对于几类典型条款分别给出了建议:

1.培训机构应本着诚实信用守信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中断或停止提供培训服务。遇到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培训服务中断或停止等情况,培训机构方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培训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课程和教师,但需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上课质量,以消费者可接受的服务程度为准。若合同对课程和教师有具体约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即是违约;如遇对课程和教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对其变更的,应提前告知并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不予办理剩余课时培训费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合同。不予办理剩余课时培训费退费,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4. 学校应保证学员有安全的学习环境,但学员在课程中突发疾病或因个人纠纷致使学员人身损害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款有免除经营者在学员发生人身损害过程中应尽的教育、管理责任之嫌。

消费者遭遇上述情况,无须慌张。及时保留对自身有力的证据,聘请专业律师维护您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