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借贷纠纷中常见的一大问题,这关系到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对象是否正确,也会影响到债权人要回欠款的实际进度。特别是夫妻借款后又离婚的情形,给这类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案情回顾】
当事人:C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A与B系夫妻关系,C与A、B系邻居关系,C与A还是工程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间,A多次因自己承揽的工程项目及家庭原因向C借款,C多次向A出借借款共计214万元。2021年5月15日,A向C出具了借条。同日,C将该借条发送给了B。C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产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浩云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
B辩称,不同意C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己对涉诉借款均不知情,认为C转账给A的款项是二人工程合作产生的利润而非借款。自己与A已经于2022年3月16日离婚。C主张的借款发生在2020年6月30日之后,在短期内多达近百笔借款也不符合常理。在A向C出具借条之后,A也多次向C转款。C主张的借款并未用于两人的家庭共同生活。
经过多方证据调查与事实情况,浩云律师认为本案涉诉借款属于A、B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后也对此进行了确认。
其一,涉诉借款发生在A与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A单方向C借款,但在A和C就借款进行结算并由A向C出具借款条后,C将该借款条通过微信方式拍照发给了B,B并未提出质疑,只是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需要A想办法解决。由此可以推断出,B知晓A向C借款的事实。
其二,涉诉借款用于A和B的日常家庭生活以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虽然A在短时间内多次向C借款不符合常理,但是考虑到双方在建筑工程上的合作关系,相互之间信任度较高,同时结合二人在合作项目中的角色定位,在工程前期投资较大且无法马上回款时,A向C借款进行临时周转不无可能。
且根据已查明事实,部分借款确已用于A和 B日常家庭生活,如偿还房贷、支付房租、子女留学费用和老人赡养费等。
此外,根据A和 B所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的两套房产全部分给 B,相对该房产的价值而言,涉诉借款金额较低,且 B在与A婚姻存续期间对涉诉借款条既已知晓,可以排除A与他人串谋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A承揽建筑工程作为二被告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认定其属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无论是家庭装修还是建筑工程的前期投资,均需要较大的资金成本,A向C所借款项金额并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生产需要。
【浩云小结】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可从债务产生的时间和目的进行认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
5、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