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商铺拆迁后,拆迁方通常会依据被拆房屋面积和地段价格对房屋产权进行异地安置或折算成赔偿费用。通常双方会签订安置协议,对安置房屋面积、权利等进行约定。但有时被拆迁人收到安置房后却发现房屋面积远低于协议约定面积,此外其他协议约定的权益也没有得以实现,那么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当事人A为某门市房的合法产权人,由于建设规划调整,该门市房划为被拆迁范围。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A与当地城建局就房屋拆迁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由城建局在另外一处大厦C百货购买一间商业门市房交付给A作为回迁安置用房。
直到2018年,城建局才通知A收房。但A发现,拟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瑕疵,部分面积成为公用空间,房屋营业面积只有300平方米,远低于合同约定569平方米。经过多次协商无果,A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点在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城建局辩称,案涉房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C百货具体负责承建涉案房屋并与A具体沟通房屋事宜,假设A的主张成立,也应该由C百货承担责任。
一、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
第一,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在某地块向开发商在此地段所建商厦中购买一处商业门市房,实测建筑面积569平方米,除设备间外(设备间公摊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不再承担商厦的其他任何公摊面积。设备间公摊面积数和原569平方米回迁建筑面积之和,要落实在私有房屋产权证上,层数1-4层作为乙方的回迁安置用房。”
然而,本案根据房产测绘单显示分摊面积占了55.92平方米,并且分摊的是地下室设备间的公用面积。表明诉争房屋公摊面积与约定不符。
第二,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甲方保证乙方对回迁房屋569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物权,乙方有权在该独立产权的房屋内依法自主经营和管理,甲方无权进行干预”。但根据当地某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知道,案涉房屋的楼梯、安全门是作为整个大厦整体使用,属于公用空间,诉争房屋不具有完全的排他物权。因此,拟交付的诉争房屋不符合该条约定。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双方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了不同的违约情形下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一种是虽出现违约情形,但最终商业用房所有功能达标,能够交付正常使用的情况;第二种是不能按约定在固定地段安置而改为异地安置的情况。
本案中,因城建局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起诉主张安置补偿费用及经济损失,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不再要求原地安置而改为异地安置,故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应当适用第二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第二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法院认定城建局应向A支付房屋安置补偿费用6828万元。
【浩云小结】
近年来,政府拆迁的项目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一些部门为了加快执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特别是实际拆迁补偿方案无法合理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时,有关部门会出现推诿,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因此在面对这种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条件允许的还可以让专业律师介入案件,不要抱有“民告官”一定不能胜诉的错误观念。只要诉讼策略得当,诉求合理合法,一定会得到满意的补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