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需要用于清偿债务?这个需要个案分析,并不能一言以蔽之。具体来说,需要综合看赠与行为的发生时间、子女有无经济收入等等情况才能判断,下面就浩云律所接待的一起案件来说明。
张先生借款200万给蔡某用于经营需要,蔡某以其A处房产为抵押。借款到期后,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发现抵押房产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下,蔡某以侵犯被监护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张先生遂咨询本所抵押是否成立,同时,由于抵押房产不足以清偿本息,张先生还发现蔡某还有B处房产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张先生认为蔡某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该房产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下,咨询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以该B处房产清偿债务?
一、A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A处房产由蔡某购买后登记在其子名下,蔡某的上述行为可视为将上述房屋赠与其子,该行为并因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而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房屋已为其子所有。蔡某之子在在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时年方九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是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因蔡某之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学习支出的费用来源于蔡某,而蔡某借款的原因为“经营需要”,其以涉案房屋来办理抵押借款的行为亦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为子提供生活和学习费用的来源而从事的活动,该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因此,抵押是有效的,张先生对A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能否向B处房产主张权利?
张先生能否向B处房产主张权利,得区分B处房产是蔡某之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B处房产虽然登记在蔡某之子名下,但是蔡某之子是一名没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学生。B处房产购买的资金实际全部来源于蔡某。
其次,B处房产虽然登记在蔡某之子名下,但B处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一直处于蔡某的管理控制之中,或出租或抵押贷款。
最后,蔡某之子属于家庭成员之一,蔡某借款所用为家庭共同生活,故,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蔡采颖名下,但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张先生可以要求以B处房产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