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职业打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社会各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陈之强因打假被立案调查的案例也并不只此一起,曾经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某作为受害人父亲,向商家索赔多次,随后被商家报警,经审判郭某获刑5年,后经过多次上诉,最终被改判为无罪。
事实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侵权,是有权向商家进行索赔的。对此《消费者保护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以郭某事件为例,其作为消费者索赔是正当的,要多少钱、多少次都不是定案、定罪的依据。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某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要注意的是,维权可以,但不能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如果使用了类似的行为,就很有可能符合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在类似的情形中,经常会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消费者以“不赔偿就向工商部门举报”为说辞,是否属于威胁行为。
一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公民虽然有自愿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的权利,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能以此为由向商家所有财物。但另一部分专业人士则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消费者要向行政部门举报的说辞,是依法维权的途径之一,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在实际的判决案例中也可以看到,不同法院对此态度也不尽相同。浩云律师认为,出现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行为人的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并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维护权利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对于陈之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要根据多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关键还是看陈之强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而当地法院关于“陈之强滥用了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滥用诉权,严重影响“良性营商环境”,浪费了公共资源;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获取赔偿”的理由,并不能充分说明其存在敲诈勒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