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股民索赔成功的案例现在已经很多了,大部分股民也都具备了维权意识。但是很多股民都认为自己炒股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实际损失才可以索赔,而如果自己通过该股票赚钱了,那么自己则没有受到损失而不能索赔。
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损失”和股民认为的“损失”并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说账面盈利或亏损≠索赔金额。法律上规定的“损失”,是指根据卖出时间不同,损失金额分别为:
1、基准日日前卖出的,计算方式为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再乘以可索赔股数;
2、基准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计算方式为买入价与基准价的差价再乘以可索赔股数。
换而言之,如果投资者在基准日前卖出的,损失金额与账面亏损相当。如果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由于股票价格一直在变动之中,损失金额会与账面盈亏相差很多。如果投资者在基准日前没有卖出,股价却反转迎头向上,投资者一直持有账面赚钱才卖出,此时就会出现虽然赚钱了也能索赔的情况。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某股票于2016年3月27日公告因涉嫌违规受到证监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因此在2016年3月27日前还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主张索赔。自揭露日2016年3月27日起至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止,该股票的换手率达到100%,基准日为2016年10月31日,基准价为5.6元。小刘是在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27日期间共计买入股票1万股,平均买入成本为8.4元/股,可以按基准价来计算索赔差价,即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为(8.4元—5.6元)X1万股=28000元。
由于小刘在揭露日后并没有卖出股票,而该股票自2018年5月证监会公布处罚结果以后就开始逐渐回升,2019年6月,小刘以每股12.08元卖出全部1万股该股票,该股票李某获利(12.08元—8.4元)X1万股=36800元。由于小刘获利时间是在基准日之后,基准日之后股价涨跌均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因此小刘除了正常享受炒股收益36800元以外,还可以要求索赔28000元。
看了上述案例,各位股民是否有意外的收获?原来只要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处罚,只要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无论自己是否实际“亏损”还是“盈利”均可获得索赔金额。实际上,类似小刘这样情况的股民并不在少数,多收了三五斗还能照样索赔的事儿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