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继承人在老人未去世前通过赠与获得老人的房产。很多纠纷也因此而生,继承人在拿到房产所有权后便对老人不如以前那么热心,甚至出现不管不顾的情形。浩云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赠与合同引发的。
夏女士夫妇将共同房产赠与李先生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李先生承诺夏女士夫妇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到终老。夏女士丈夫去世后,李先生将夏女士住进养老院,其养老金交李先生管理,养老院的寄养费、伙食费及医疗费的自负部分均由李先生支付。后李先生未与夏女士商量便将房屋对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由于不满意养老院居住条件以及李先生私自将房屋对外出租,夏女士咨询我所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取回房屋所有权?
一、夏女士是否能撤销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
1、案涉房屋原先登记在夏女士夫妇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夏女士夫妇已共同将案涉房屋赠与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夏女士丈夫去世,其民事主体已经消亡,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已不能撤回,故即使夏女士要主张撤销赠与,也仅能主张对案涉房屋一半的撤销权。
2、因赠与物已经交付给了李先生,夏女士要求撤销赠与应当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
首先,案涉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有永久居住权。虽然现在夏女士并未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但是李先生未明确表示拒绝夏女士的居住权,因此,并不能以以夏女士未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就认定存在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主张撤销赠与。
其次,夏女士的生活由李先生负责照料,养老院的寄养费、伙食费及医疗费的自负部分超过其收入的部分均由李先生支付。虽然存在每月赡养费未足额支付的情形,但是并未对夏女士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尚未达到可以撤销赠与的严重程度。因此,夏女士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二、夏女士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虽然夏女士不能撤销赠与,但是夏女士对该涉案房产有永久居住权。夏女士可以要求入住涉案房屋并要求李先生予以配合。如果李先生拒绝或者因对外出租而不能实现夏女士的居住权,夏女士可以据此认定存在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主张部分房屋赠与撤销权或者金钱补偿。
最终本案在律师的代理通过调解而完结,夏女士顺利的返回涉案房屋居住,同时获得了李先生出租房产的部分租金。同时以此案警示大家,在赠与财物时千万考虑清楚,最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白纸黑字的写清楚,最好仅凭口头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