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条规定说明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那么如何选择仲裁机构呢?
选择一个仲裁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公信力
案件的公正审理永远是排在当事人心中的首选,社会信誉较好、公信力较高的仲裁机构往往拥有一批整体素质较高、专业知识体系和经验完备仲裁员,而这是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石。
选择此类仲裁机构能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专业”的前提下高效解决纠纷。同时公信力较高的仲裁机构能较好的管理案件流程,督促争议公平得到解决。一个社会评价很高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也利于法院对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如是,涉外仲裁更是如此。一个在国际上未得到任何评价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效力往往要大打折扣。选择仲裁机构一定要选择在国内、国际上有着很高评价的机构。
在制定合同仲裁条款时,选择仲裁机构前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下,比较大家对各个仲裁机构的评价,选择一个服务让客户满意,裁决结果容易被法院认可和执行的仲裁机构。
2、服务好
服务规范的仲裁机构能够提供较为先进、规范的仲裁规则,对案件程序有成熟的管理流程,这是案件高质量审理和裁决的有力保障。仲裁规则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必须遵守和依据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所以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完善、高效率、能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能和世界接轨的仲裁规则。离开这样的仲裁规则,再好的仲裁员也不可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3、成本低
从仲裁成本考虑,当事人都倾向于在同样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前提下,选择收费较低的仲裁机构。当前,各仲裁机构均公布了各自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查询比较后作为选择的参考因素之一。
4、交通便利、环境配套完善
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以及硬件、软件的配套也直接影响着仲裁服务的效率。当事人在选定国内仲裁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原因如下:一是大城市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经验丰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机构条件优越,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高于中小城市,是案件高质量审理和裁决的有力保障。硬件设施和秘书人员的配备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三是大城市交通相对便利,便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5、没有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
很多仲裁机构在其成立之初就呈现出较强的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这是中国特色之一。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会严重破坏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这恰恰是仲裁的生命力所在。仲裁的独立和公正才是对仲裁当事人最大的、最长远的利益。
有些仲裁机构杜绝了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选择仲裁机构,就要看其是否做到了独立和公正。
仲裁机构的优劣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而审理的结果又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仲裁机构的选择很重要,须谨慎选择。结合分析上述因素,如何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什么样的仲裁机构已经给你提供了思路和答案。
选择仲裁机构之后,如何选择仲裁员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由专家审理,专业和道德水准均优异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因此,选择仲裁员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进行,当事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不利。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以上就是对如何选择仲裁机构、总裁员方法的总结,在制定合同仲裁条款时、发生纠纷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时,最好咨询合同纠纷资深律师律师,以便找到最合适的仲裁机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