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该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
2022-04-27

现实生活中,我们免不了要和各方市场主体签订合同,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也为人所知。虽然知晓这个权利,但是很多人却并不清楚如何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比如近日陷入房屋买卖纠纷的周某,就是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当而使自己陷入违约的境地。

周某与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成交总金额为268672元,周某应于2017年7月7日支付房款3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公司应在2018年7月3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周某,若周末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0日,房产公司应当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周某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和房屋专项维修金。后由于房产归属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侦查;房产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部分资产先后被查封;售房部门也关闭了。周某感到房产公司陷入危机,很有可能不能按期交房,因此未在合同约定时间点交付余款,房产公司起诉周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周某则以不安抗辩权抗辩。法院判决周某行使不安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即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周某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有可能无法履行约的情况之下,是享有不安抗辩权的。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该如何行使?

二、本案中周某的不安抗辩权为什么不成立?

本案中周某的不安抗辩权不被法院认定原因有两点:

1、周某只是主观感到对方可能无法履约,并没有搜集确实的证据,例如公司资产被查封、售房部门关闭等等。

2、周某发现对方可能无法履约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等,在未通知对方而擅自中止自己的先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应该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或者错误行使则会弄巧成拙,到最后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结合上面的案例,经济合同律师具体来说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项附随义务,即需要将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实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可以让对方了解情况下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像本案周先生不履行通知义务而擅自中止合同履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举证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义务搜集对方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否则,在没有确切证据就擅自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恢复履行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仅仅是取得了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若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了担保或者导致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失的情况之下,应当恢复履行自己先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