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合同纠纷,不同的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09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见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不同的合同纠纷有着各自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有着不同的解决思路。比如近期浩云律所接待的一个案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不同的解决思路,最后也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张先生对某大厦405室进行装修,装修费用20万元。张先生装修完毕后向李先生主张装修款,可李先生说其是为了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装修地点是公司的办公地点,而李先生已经出资20万元认购公司股份,自身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让张先生向公司索要装修款。而当张先生向公司索要装修款时,公司却认为该合同不是以公司名义承担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公司没有义务给付装修款。此时,张先生比较茫然,不知该如何主张权利。在咨询了浩云律所后,我们给他作出了如下分析。

不同的合同纠纷,不同的解决办法

一、该案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本案中,公司成立于签订合同之后,在设立时,李先生向公司认购出资20万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李先生成可以认定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因此,这起合同纠纷是由公司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而引起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如何解决更好?

本案中,起诉李先生还款显然没有问题。但是,相较于清偿能力较弱的个人而言,起诉公司显然能更好更快的解决这起纠纷。但是,毕竟合同不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向公司起诉能胜诉吗?


一般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在原则上只能向签订合同的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也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是本案中,发起人是为了设立公司而对外签订合同有其特殊性,毕竟所签订的合同权利是由公司所享有,借鉴隐名代理制度,在法理上,理应有权选择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虽然签订合同的是李先生而并非是公司,但是在客观上,装修的是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公司在客观上已经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给付装修款的合同责任。因此,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无疑是更好的一个选择。


以上述案件为例,我们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只有在正确认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后,才能更准确的制定相应的策略。如果您在生活中遇见难以解决的困难,欢迎咨询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