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拖延还款,债权人一般会先过民事诉讼程序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能否得到执行及执行的比例,取决于财产线索的提供、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执行法院的执行力度等因素。在实践中,往往会以“终结本次执行,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告终。
如果不能通过强制执行来获得清偿债务,那么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失为最后一个好的办法。毕竟破产程序可以全面清查债务人的财产,也不会像强制执行那样存在“财产处置困难、财产上权利重叠、反复查封保全”等各种棘手的情况。因此,债权人作为申请人适时启动破产程序,对债权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债权人如何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呢?北京经济律师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一、选择受理法院
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定具体法院需要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三个方面考量,确定具体受理法院。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以债务人登记注册地为住所地。以此确定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一般级别管辖规则是按照债务人登记注册机构的层级确定:如果债务人登记在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登记在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级别管辖通过指定管辖和专属管辖实现。
3、专属管辖
破产程序中的专属管辖区别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属管辖,破产专属管辖来源于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执行转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再例如深圳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相关文件规定了破产专门法庭审理破产案件的类型范围;此外,部分地区设立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辖区内部分类型破产案件。
二、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虽然关于债务人详细资料的提供并非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法定义务,但为促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应尽量全面提供债务人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证据材料,具体清单如下表:
三、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对途径
1.、人民法院不接收债权人破产申请或不予回复时的救济渠道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管辖法院不接收其申请或接受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债权人可以向管辖法院的上级法院径行提出破产申请,上级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如仍不作出裁定的,上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本案。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时的救济渠道
管辖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二审裁定确认。本文立足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对于债权实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分析,并提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关注的重点方面及操作要点。后文笔者将继续立足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保护,提示和探讨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异议和确认问题,已确定破产债权人身份、债权数额及债权的优先顺位,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