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般管理权会从企业转移到破产管理人上。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很多权利,在其掌管下的破产企业是是生是死,在某种程度上说全在管理人的一念之间。如果发生可管理人滥用权利的情况,而且损害到了企业利益该如何应对?近期,浩云律所就接到类似案例的咨询。
朱先生及几个投资人的房产开发公司因一部分债务无法清偿而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公司资产大于负债,作为董事长的朱先生本来信心满满,通过重整程序可以解封房产,进行销售,还清债务。但是没想到破产管理人介入后,非但没有尽责处理核对债权、出具重整计划草案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反而不顾公司管理人员的反对越权插手公司外部事务,更为过份的是管理人擅自用公司房产作抵押借款900余万元并在短短几个月花完,且未说明资金去向。那么,管理人如此的渎职行为是否违法?朱先生及其它股东能否更换管理人以及有无对策?
一、管理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债权核算,而本案中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权核算属于履职不力。
2、管理人存在越权行为。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责的范围,应当限定为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插手外部经营事务属于越权行为。
3、管理人涉嫌挪用资金、侵占资金。
管理人擅自用公司房产作抵押借款900余万元,虽自称用于破产事务的管理上,但是不能说明具体资金去向,已经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二、朱先生能否申请更换管理人?
不能,因为目前法律未赋予债务人或债务人股东、高管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力。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只有债权人才有权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三、该如何应对?
1、审查选任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违法必然影响实体公正,如在选任管理人过程中程序违法则很难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朱先生可以先查明管理人的选任程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5条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如果查明选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2、要求赔偿。
权利意味着责任,法律给予管理人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若,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越权处理公司外部事务等行为给破产企业造成了损失,破产企业可以根据《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赔偿。
3、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借款900余万资金去向不明,朱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清是否存在挪用、侵占等情形,如果属实即可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