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虚假陈述中的“四日一价”是指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他们对于能否获得索赔以及索赔金额的计算有着决定作用,因此为股民必须要了解的内容。现在本文就详细介绍一下“四日一价”中的“基准价”。
一、什么是虚假陈述中的“基准价”?
基准价是指,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确定基准价的意义在于将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股价下跌在很大程度上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市场的过渡反应、各类非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掺杂其间等,因此不能单纯的用投资人的购买价去减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该股票下跌后的价格,而且当市场过度反应之时,股价会不停的下跌,此时如果用购买价减去股价的最低点的差额作为投资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要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间并确定基准价。
二、“基准价”如何确定?
基准价的确定,需要先确定出揭露日和基准日,然后根据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的收盘平均价格确定基准价。举例来说2009年9月9日,五粮液公告正受到证监会的调查,导致当天股价大跌,收于22.65元。因此,该案揭露日应为2009年9月9日。此后,五粮液股票经过80个交易日后,到2010年1月13日,其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全部股数(均为可流通股)的100%。根据司法解释,1月13日即为日后该案的基准日。而采集该股票自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3日在A股市场每个交易日收盘价进行计算,其平均价为26.24元,得出其基准价为26.24元。
三、“基准价”对索赔有何影响?
“基准价”对于基准日之后仍买卖涉案股票的时候,是计算索赔金额的一个重要数据。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X基准日及以前卖出的股票数量。
如果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则依据《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X基准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股票数量。
如果投资人在基准日前后均有买卖涉案股票的,则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X基准日及以前卖出的股票数量+(买入均价-基准价)X基准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股票数量。
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基准价直接决定了索赔金额的多少,在现实生活中,基准价的具体数额甚至可以直接决定了相关投资者是否可以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