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该如何选择投资人
发布时间:
2023-03-21

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而言,引入战略投资人是成功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投资人招募应当如何操作,如由谁负责招募,在哪个时间阶段招募,通过何种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破产重整律师告诉大家这些问题在我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并非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重整投资人的选择方式与重整投资人公平竟争的问题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各地企业破产重整实践,重整程序中确定投资人的方式主要有:

一、债务人自行寻找投资人。

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自行寻找战略投资人来走出困境。事实上,债务人自行寻找投资人。这种方式在预重整制度运用较为普遍,由于债务人比较熟悉自身条件、行业特点、市场环境的准确定位,因此可以更加主动和明确地寻求合适的投资人。相较于其它方式,债务人自行招募投资人具备以下优势:

(1)由于债务人对本企业的资产以及本行业市场前景的了解,可以寻找合适的投资人并给予投资人信心。

(2)很多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就已开始积极寻求适当的投资人,进入重整程序后在司法强制力确保投资协议的效力下,可以快速和投资人达成协议。

例如“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新都酒店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陷入财务危机。深圳中院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后,准许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四方组成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对新都酒店破产重整的投资,使债务人重获新生。

破产重整该如何选择投资人

二、管理人确定投资人。

实践中,大多数破产重整案件中由管理人确定投资人是非常普遍的。相较于其它方式,管理人招募投资人的优势在于:

(1)管理人是由法院选任,立场是中立的,能更有效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站在债务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2)很多企业资不抵债往往是由于债务人管理不善的原因,而法院选择的管理人在综合水平和素质上是不存在这些问题的,对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规则更富有经验,能更好地履行投资人招募职责。

(3)由于管理人的中立立场,更能获取债权人的信任从而顺利的开展招募工作。

例如“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案”,管理人从全球范围内上百家光伏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格的招募程序,最终选定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战略投资人。

三、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

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投资人比较常见,在全流通背景下,随着股权融资的活跃以及资产/股权冻结案例的增加,司法拍卖已成为有关方面谋取上市公司大股东宝座的重要手段。相较于前两种,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投资人的优势在于:

1、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确定的投资人,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2、由第三方平台组织投资竞争,能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交易道德风险,各方主体也能通过现场见证的方式参与监督,确保公平。

例如“中城公司重整案”,中城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4年5月由温州瓯海区法院裁定受理。2015年1月,经委托交易拍卖中心,中城公司以100%股权为主要标的向社会公开预拍卖,最终由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剑组成的联合竞买人以5800万元竞得。2015年2月,管理人将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通过,其后由法院裁定批准。

以上就是选择投资人的三种主要方式,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要注意招募战略投资人的广泛性,因此在制定原则性投资方案的或投资方案的最低标准时要避免流失一部分有意向但不能接受该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次,要重视重整的实质成功。只有当签订协议并且资金到位后,才算完成实质意义上的成功重整,因此应当注意效率,避免重整执行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