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代履行人变成债务人
发布时间:
2022-07-29

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由于不清楚其中利害关系,在做承诺或定协议时,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有时即使存在缺陷,也不会产生纠纷,但是有时候是会对当事人产生较大影响的。比如浩云律所曾经接待的一起咨询案件,钱先生随意的一个承诺,让自己变成了债务人。

 

刘某欠李某150万货款,到期未清偿,因人在国外,委托钱某先行还款,回国后结清钱某向李某支付的货款。钱某与刘某是生意伙伴,关系较好,于是就同意了,于是钱某主动向李某说明情况,并承诺自己先行代刘某还款。偿还50万后,钱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继续偿还,于是就未偿还,但是刘某长期在外,没有回国,李某要求钱某还款,钱某声称自己只是代为履行债务,不是债务人,李某应该向刘某主张责任,李某不同意,于是将钱某告上法庭。那么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这笔债务呢?

 

一、钱某的行为是代履行还是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65的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刊载的(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中说:“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第三人代履行是指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由于不是合同当事人,代履行人只需向刘某承担责任,不需向刘某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则不同,是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成为债务人,同时也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钱某都需要向李某承担责任。

 

本案中,钱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刘某债务,同时债权人李某也未同意免除刘某的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钱某是否应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三人代履行和债务加入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三人地位的不同: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不变,第三人履行的法律效果归属债务人,第三人并非债务人,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加入则是合同债务人不退出,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合同中,成为合同债务人之一。由于本案,钱某的行为在法律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而非第三人代履行,钱某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当事人,经常会出现譬如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委托还款、第三人清偿关系混淆不清的情况,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决定其权利义务的基础。对于那些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来说,在此类纠纷中最好先行咨询专业人士,否则很可能陷入困境,无端承担不必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