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生活中借钱渡难关比较常见的,但日常中债权的转让也是时有发生,纠纷也往往产生在债权转让的环节比如: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等等。
2017年5月6日,于鱼向山东有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牧科技)借款44万元,并手写了欠条,约定2018年5月7号返还借款。后来于鱼将所得的借款借给好朋友邱级而,朋友邱级而没能如约返还给于鱼,导致于鱼借款未能如约偿还给有牧科技。2018年5月8日,有牧科技将自己的44万债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刘留,但债权转让时,有牧科技并未通知到债务人于鱼,后刘留向于鱼主张还款时债务人于鱼才得知这种情况,于鱼以自己和刘留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向他还款,多次的沟通无效后,刘留决意将于鱼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4万以及利息。
但于鱼以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留返还借款。刘留浏览了许多律所,虽然有做借贷纠纷的律师,但认为并不是很专业,一次和朋友吃饭之间,朋友向刘留推荐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一个专做借贷案件的律所,因为朋友之前的债务纠纷浩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为其挽回30多万的经济损失。2018年5月25日,刘留通过网站搜索到位于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08室的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并当天见到主办民间借贷案件的李律师,将近2小时的面谈沟通,李律师也整体了解了案情,并陈述了办案思路,在整个交流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李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非常认可,办理完委托代理手续后,李律师根据刘留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与于鱼的电话录音以及聊天记录,明确办案思路后李律师去昌平区法院立案。
2018年8月16日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由于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审法官的问题都一一顺利回应,对方一直辩驳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针对这个问题李律师做了充分的解答,由于因当事人刘留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于鱼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于鱼应当向刘留履行债务。庭审完毕后2018年9月20日刘留收到判决书,一审法院支持了刘留的诉讼请求本金与利息共计46万5元,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对方没有进行上诉,获得胜诉判决后刘留特意来浩云律所感谢李律师,并对自己当初的正确选择感到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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