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暂停施工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
2022-08-03

  在当今社会,很多工程纠纷经常发生在建筑工程中。那么,在审理有关工程纠纷的案件时,在建工程暂停施工如何索赔?


  一、在建工程暂停施工如何索赔?


  1.停工索赔,应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字停工,


  2.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错误导致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或)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即成本索赔),延误工期(即工期索赔):成本索赔取决于不同的停工情况,一般可以包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材料成本;担保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的人工成本有几个方面: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成本.停工损失费和降低工作效率的损失费累计。设备费:机械台班费可以使用。.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保函费用:工程延期时,保函费用相应增加。


  3.停工索赔取决于是谁造成的,是承包商自己造成的,是业主可以索赔的,主要是人员.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但不能包括利润,上述人员.监理工程师必须确认设备的起止时间和实际停机时间。相关材料和图片应保存给相关部门调查。停工索赔必须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不超过28天,否则无效。


  二、违章建筑工程劳务纠纷管辖在哪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应当分三级处理。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以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不同。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物的类型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情况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如果争议的标的物是支付货币,则接收货币的一方的位置是合同履行的地点;第二,如果争议标的物是交付房地产,则房地产的位置应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第三,争议标的物为上述支付货币和交付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标的物,如动产.财产权的交付等,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殊情况。首先,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地点,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的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管辖法院不再适用合同履行的地点;第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直接以实际交易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点。


  因此,工程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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