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害和损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无偿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您的详细回答。
一、合同损坏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坏、损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缺陷或者根据保管物性质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所谓的“保管物的性质”,如果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或易变质的危险物品。寄存人未告知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外,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存放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存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物品损坏.保管人灭失后,可以按照一般物品赔偿。3.寄存人有义务支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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