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一些项目中,将采用分包和总承包的方法。但有些项目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那么谁负责劳务分包中的安全事故呢?
一、劳务分包发生安全事故谁负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行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分包人都有责任承担安全事故。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施工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商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担主要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是什么?
①事故主体的具体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企业、企业、合伙人、个体经营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
②事故区域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区域范围不固定,但限于有限范围。
③事故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损害,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④突发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不同于长期影响某些危害因素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过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为过失引起的事故,与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灾害有本质区别,如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差、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也应归类为过失,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未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允许不良因素继续存在,造成事故。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行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分包人都有责任承担安全事故。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读者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