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注册人享有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权,或者允许他人获得报酬。那么,如何定义知识产权的高度相似性呢?
一.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高度相似性?
从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判断作品是否在法律上相似或高度相似,需要从以下两个步骤开始:
一是原告提出的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作权法的规定。“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上,如果被告内容是抽象思想,则不属于作品范畴,无需比较是否构成相似或相似;
二是相似性或高度相似性是否构成了作品的原始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只是一般事实或信息,则不能被视为作权法中的高度相似性。
如何界定知识产权高度相似的产品?
高度相似的商品有一个标准,但没有具体的范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相似。
1.商标外观。即两个商标的文字。.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观察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看是否会引起误解或混淆。
2.商标发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个商标是否因发音相似而混淆。
3.商标的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作品的构成要件?
作品在《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定义,其定义在《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明确。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品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限于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
二是作品要有独创性;
三是应以某种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其领域没有太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作品的原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有形式复制的认定上。最高法认为:“只有具有原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原始识别标准
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始识别标准,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原始识别标准可以根据作权法的设立目的来确定。作权法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鼓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造者.投资者与其他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可以从《作权法》的总体规定中得出,如职务作品的所有权、电影作品的所有权等。
2.能否有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规定以有形式复制的目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达思想才能被公众感知;第二,有形式便于作品的再现和传播,否则对保护智力成果毫无意义。但以有形式复制应解释为作品是可固定的,即作品不需要固定在某一媒介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口述作品.所有的舞蹈作品都是徒劳的。因此,将有形复制理解为更符合作权法立法目的的可固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电影作品和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如示意图;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就是对“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高度相似性?”对于答案,我们可以了解工作是否高度相似,需要从上述两个步骤开始。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并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