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代理协议的无效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6-07

  为了规范股权转让,不影响自身权益,双方会签订相关协议,这样你以后就可以很好的履行协议的内容,避免更多的麻烦。那么,股权转让代理协议的无效情况有哪些呢?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效。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理协议无效。


  (1)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风险


  第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持有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在特定行业进行投资或投资。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股权持有协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目的。


  此时,虽然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但由于其目的的违法性,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第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隐藏在幕后,名义股东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在舞台前代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名义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持有协议,侵害名义股东的利益。主要情况包括:名义股东不向名义股东转移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未经协商);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


  第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不能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不等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持有人)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隐名股东想从幕后走到舞台,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靠一纸持有协议是不够的。实际出资人只有在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才能向法院要求变更股东,并出具出资证明,记录在股东名册上,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可以成为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第四,显名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代持股权。


  在股份持有结构下,股份以显名股东的名义登记,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对显名股东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第三人很可能会对持有股份提出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实际投资人为由对抗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做股权代持是一种安全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