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但现实中,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主动加班,受伤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解释。
案情回顾
刘某是一家土鸡合作社的员工。2017年1月初,由于工作安排的变化,刘某调离料场到店里抓鸡,其他工作人员接替了刘某料场的工作。抓鸡时间为凌晨12:00至4.5:00。1月16日下午不是刘某的工作时间,但刘某出现在料场。下午3点左右,料厂的进料机出现故障,刘某用手清理堵塞的机器时受伤。
2018年1月4日,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伤认定,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刘某拒绝接受,于是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律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由于当天早上抓鸡完成后,中午至下午属于抓鸡人员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刘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不认定(或视为)为工伤。
一审阶段,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工作时间可以判断.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三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或推定因素。
本案中,刘某因土鸡合作社料厂打料机故障正在维修中.清洗机器时意外受伤。虽然土鸡合作社已将刘某调离料场,安排他晚上抓鸡,但维修机器不是刘某的工作,而是饲料是刘某家禽养殖工作的一部分,刘某的动机是为了单位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无论刘某是被安排还是自觉协助,都应认定为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的时间,还包括员工主动加班延长劳动时间。为了顺利开展土鸡合作社的打料工作,刘换上了以前在料场工作的旧衣服清理故障机。在此期间,刘为了单位利益自觉延长了工作时间。料场是土鸡合作社为开展家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而有效管理的工作区,也是刘因工伤涉及的区域,属于其工作场所。
土鸡合作社主张刘饮酒后自残受伤,但未提供有权机关认定,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接受。即使刘违反了料场安全责任制,非法经营也是土鸡合作社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否认刘为单位利益受伤的定性。
因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明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撤销,责令重新认定工伤。
土鸡合作社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恢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决定的认定。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除正常工作时间外,职工未经单位安排,直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主动加班。只要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他们就应该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在休息时间,为了单位的利益,未经单位安排,主动帮助处理给料机故障,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之一,不得视为工伤或者工伤。本案被上诉人当天到料场时有饮酒行为。虽然上诉人的主动加班行为受到上诉人的训斥,但饮酒并不意味着醉酒。单位领导对加班行为的训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土鸡合作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浩云总结
除正常工作时间外,职工未经单位安排,直接延长工作时间或主动加班。只要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他们就应该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也欢迎私人信息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