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有哪些情况?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有: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条l53条的规定)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条l53条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未审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列为附加当事人。(《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不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列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意见》第十八五条的规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事诉讼意见》第一l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避免未经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都必须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即在二审中发回重审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在二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需要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事实上,案件已经回到了未审理的状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可能不特别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所以他们也会提出上诉。此时,二审法院将进行初步审判,看看是否存在事实和程序问题,并决定是否返回重审。原判决也可以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