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垫付资金协议不一定在签署后生效。比如股东签署的垫付资金协议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协议,那么如果条件未满,期限未满,股东垫付资金协议在签署时不会有法律效力。股东垫付资金协议签署后会生效吗?
一,股东垫付资金协议签订后是否会生效?
1、股东垫付资金协议不一定在签订后生效,协议要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垫付资金协议无效:
(1)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预付资金能否转为实收资本?
1、如果公司经营正常,符合一定条件,股东可将贷款转为实缴出资。
也可以理解为债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未能实际履行出资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贷款是否可以转为实缴出资”的问题的出资方式之一。
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格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2、普通的金钱支付债权(不具备个人属性)是一种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因为它具有价值,是一种财产形式,即非货币财产。由于债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债权也可以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因此股东向公司的贷款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实际出资。
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股东同意将贷款转换为实收资本,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贷款转换为实收资本。然而,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在中国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
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这一义务。对于暂时没有资金能力的股东,他们可能会提前支付资金,以要求其他股东现在支付。其他当事人同意提前支付后,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和提前支付的当事人之间形成贷款关系,股东需要在后期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