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团建过程中受伤、在家加班过程中猝死、因工外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近年来,由于此类情形而发生的工伤认定争议越来越多。工伤认定的客观条件也不仅仅限于工作时间、特定地点。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为大家解读关于工伤认定的一些特殊情形。
【案情回顾】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20年7月,该公司组织公司团建,要求所有员工去当地郊外参加露营活动。在团建过程中,张某参与了公司组织的跳绳比赛,但比赛时张某不慎摔倒,后就医诊断为右脚骨折。
张某支教结束后要求公司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公司认为,团建活动虽然是公司组织的,但属于休闲娱乐活动,而且张某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的,因此不认可张某的主张。
【浩云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一般在实践中,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仅仅是指在单位中的工作,只要是用人单位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用人单位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将用人单位组织的此类活动明确为工作安排。所以说,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由用人单位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中受伤,除有证据证明活动存在非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不得参与的限定,用人单位以职工系自愿参加活动、不应认定为工伤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除了上面的情形外,再给大家补充一些现实中常见的关于是否属于工伤争议的情形。
1、员工在家加班猝死
劳动者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简单来说,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关于此类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着重审查突发疾病与加班工作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2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劳动者因工外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款并未对职工受伤害的过错程度与责任进行划分,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不负主要责任才认定为工伤有着本质区别。
在实践中,对因工外出途中与上下班途中的区分关键在于职工是否仍在履行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出发去外地的途中到完成工作返回单位的全部期间,在这期间内排除因职工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阻却事由外,受到的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
【浩云小结】
近年来,因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越来越多。工伤认定部门往往因认知限制而对于一些本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当事人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如果大家对于认定不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然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