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失实会被视为侵犯名誉权吗?
发布时间:
2023-06-13

  有哪些行为会侵犯个人名誉权?


  一、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言辞、文字、漫画等方式来贬低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的声誉。侮辱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用言语或举止(非暴力行为)贬低别人。


  (2)采用暴力方式侮辱他人。


  (3)以文字侮辱他人。


  二、诽谤行为


  诋毁行为是指故意或疏忽地传播虚假事实,以贬低他人名誉。所谓'故意'指的是传播者明知所传播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仍然散播以贬低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疏忽'指的是传播者不知所传播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出于攻击目的贬低他人名誉或出于好奇心传播的行为。如果传播的事实并非虚假,但涉及他人隐私且传播者的目的是为了贬低其名誉,也可能因披露个人隐私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


  (1)语言诋毁。例如,通过口头言辞散播捏造的事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造谣中伤。例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来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从而使他人的声誉受损。


  三、新闻报道的准确性遭受了严重的质疑。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报道内容和真实事实不符。如果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声誉受损,则应被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是,鉴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因此,一般性的失实报道可能不会被视为侵犯名誉权。只有当报道严重失实并导致了他人声誉受损时,才会被视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四、评论内容极为不恰当。


  严重不当的评论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如果这种评论导致他人的名誉受损,就应该被认定为名誉权的侵犯。然而,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在批评评论时也应该注意适度。因此,如果评论只是用语不妥或用词不准确,且没有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的人格,那么就不应该被认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批评或评论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应被认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但如果借此机会进行诽谤、诋毁,损害他人名誉的,就应该视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媒体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或评论时,只要内容基本属实且没有侮辱内容,就无需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但如果主要内容失实,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就应被视为侵害其名誉权。


  个人和公司的名誉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尊严和形象,在民事活动甚至其他社会活动中都起着基本作用。通常情况下,侮辱和诽谤他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侵权人是有意贬低他人形象和损害他人名誉的。然而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不是故意造成名誉侵犯的“不明真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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