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事务中,我们经常能听到“破产管理人”、“破产代理人”这样的词语。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些词具体是指什么,也不知道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解读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代理人之间的区别。
在了解区别之前,我们要先搞清楚,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代理人的定义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需要由专业的、具有管理人资质的机构来担任。在我国,破产管理人通常由法院来指定。
破产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处理破产事务的第三方机构。委托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或者投资人。通常情况下,律师就可以作为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从定义里面,我们不难看出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
第一,两者的角色和责任范畴不同。
破产管理人需要保持一个中立的地位,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利益,不能偏袒于哪一方。而破产代理人则不需要考虑这些,谁委托自己,就考虑谁的利益。这也是破产代理人最显著的特点。
第二,两者之间的选任方式不同。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需要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由债权人或机关来指定管理人的制度,在这里就不做过多阐述了。
破产代理人的任选基本上就可以由委托人自己来决定。比如一家律所拥有经验丰富的破产事务团队,能够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并在破产程序中为其最大程度的争取权益,就可以放心委托。
第三,两者的“入场”要求不同。
想要担任破产管理人,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只有具有管理人资质的机构才能担任这一角色。而破产代理人则不需要这些要求,普通的律师就可以代理业务。
不过正如前面所说的,委托人想要聘请破产代理人,虽然没有过多的政策要求,但依然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
非常难得的是,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是既具有专业破产律师团队,又具有破产管理人会员资质的一家专业破产事务律所。同时,浩云律所也是首都地区率先开展破产代理人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在各大企业破产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是由被破产的企业来支付。破产代理人的费用则是由实际委托人来支付。
看到这里很多人也许会有一个疑问。既然破产过程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介入处理破产事务,同时也要求管理人保持公正中立的位置,那么为什么还要再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呢?
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破产管理人都能做到中立公正。在一些案件中,债权人或是债务人是有可能通过不规范行为迫使或诱导管理人,让管理人优先满足自己的利益,那这样的行为,就会给其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也就是说,破产代理人能够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纠错,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也是破产代理人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
下面给大家列举一起我所代理过的案件。
早在2019年,当事人赵某的其中一家企业A被强制破产清算,由于缺乏破产法律知识,赵某稀里糊涂地就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当时诸多不合理事项并没有及时被发现。
同年年底,赵某的另外一家企业B因为与前企业之间有股份及担保牵扯,所以B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同样将要走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赵某经朋友介绍,来到了浩云律所进行咨询,希望找到解决的办法。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为本案专门组建了律师团队,并第一时间出差到公司所在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调研。通过深入调查后,律师团队取得了重大发现:A公司被申请清算时,当时负责破产的管理人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牟利,还存在私刻章、程序不合规等行为,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浩云律师的介入,有效地指出了管理人的过错,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积极监督管理人,为委托人挽回了大量损失。
由此可见,即便有破产管理人,当事人依然可以委托专业的破产代理人介入,从专业角度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破产事务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甚至能帮助企业绝地重生,重获生机。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亦或是投资人,在面对破产事务时一定要认真应对,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