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律所受邀参与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栏目录制
发布时间:
2024-06-07

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栏目与浩云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该栏目以现实案例为切入点,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近日,我所于丽律师受邀出席该节目的录制工作。于丽律师在节目中对各类社会热点问题或新闻事件深入解读,并做出法律层面的专业评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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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是江苏南通某公司员工,于2015年入职,负责公司对整个厂区的检查工作。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其中最长如厕时间长达6个多小时公司发现后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2023年8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20余万元。他认为自己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将他辞退缺乏依据。之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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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长时间“带薪如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且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其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也明确规定了员工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并规定了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但也有一些公司出于便于管理的情况,制定出“只允许员工每天上厕所多少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等条款

 

这样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如厕需求是无法精确预测和控制的对员工如厕限制,不仅不近人情,也可能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限制员工如厕次数和时间的规定,显然剥夺了员工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违反了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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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种规定还可能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浩云小结

企业在制定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有序运营、提高效率和保护员工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制度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放宽制度要求,给予员工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不过员工自身也应当积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