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栏目与浩云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该栏目以现实案例为切入点,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近日,我所于丽律师受邀出席该节目的录制工作。于丽律师在节目中对各类社会热点问题或新闻事件深入解读,并做出法律层面的专业评论和建议。
【案情回顾】
刘某是江苏南通某公司员工,于2015年入职,负责公司对整个厂区的检查工作。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其中最长如厕时间长达6个多小时,公司发现后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2023年8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20余万元。他认为自己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将他辞退缺乏依据。之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长时间“带薪如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且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是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其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也明确规定了,员工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并规定了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但也有一些公司出于便于管理的情况,制定出“只允许员工每天上厕所多少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等条款。
这样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如厕需求是无法精确预测和控制的,对员工如厕限制,不仅不近人情,也可能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限制员工如厕次数和时间的规定,显然剥夺了员工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违反了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
最后,这种规定还可能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浩云小结】
企业在制定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有序运营、提高效率和保护员工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制度,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放宽制度要求,给予员工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不过员工自身也应当积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