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被要求在4S店内购买车险、买机票被强制购买接送机服务……我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以“套餐”形式出现的商品,而消费者却不能单独购买“套餐”内的某一件商品。那么商家的这种搭售行为是否是合理的呢?
搭售行为可以理解为经营者在售卖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配销售或者提供购买者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有时候,购买者会因为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而不得不接受不合理条件。
前几年有一起关于数字电视服务搭售的诉讼案例,某用户在使用数字电视时发现,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但其运营商某广电传媒公司却将两者捆绑销售,使用数字电视就要同时为两项服务付费。最后,法院判处某广电传媒公司返还搭售商品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本案中的商家具有一定的特殊之处,广播电视行业往往由国家支配,因此该运营商在业内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因此其搭售行为也涉及到垄断的问题。《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制定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