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频频成为社会焦点。有关校园暴力、未成年性侵、儿童拐卖等相关问题也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未成年人作为家庭和国家的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也是全社会共同的愿望。
此次修订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如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等。修改后的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下面为大家总结了修订版本的新增内容,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变化。
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行为校方需及时报告
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明确列举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列举10项具体监护制度,列举11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如不能虐待、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等。
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照顾制度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至少每周与未成年人联系交流一次;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加强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登记管理
明确规定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