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若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当事人就应积极履行合同内容。但现实中由于保管不善,当事人可能会造成合同丢失,那么此时出现纠纷该如何维权?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所代理过的一起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
被告:A公司
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告支付编导基础和冲刺培训费共计49300元并签订《入学协议书》。原告因2018年8月中旬上完编导基础课程后,效果不佳且会严重影响原告的文化课学习,为减少损失,在被告11月份冲刺班未开班之前的10月份,多次向被告提出退班及退回冲刺班学费的要求。但是虽经多次协商,被告均拒不退还原告冲刺班培训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合同,己方也没有找到合同,不能确定己方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己方也不能确认原告是否将钱打到公司账户。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刘某向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交纳培训费用,A公司亦为刘某提供了编导初级班的培训,现刘某与A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书面合同。但如下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首先,2018年6月29日,刘某的母亲罗某向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账户转账49300元。刘某提交《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刘某交来编导基础+冲刺学费肆万玖仟叁佰元整”。收据上该有A公司公章。其次,2018年7月15日,刘某向案外人A公司钱员工郭某支付1800元,该笔费用为基础班+冲刺班的住宿费。同日,刘某向A公司工作人员支付2300元,该笔费用为餐费。此外,庭审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证明其多次与A公司沟通退费问题。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确认刘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刘某自述其于2018年10月份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现A公司亦不能向刘某提供冲刺班培训,故刘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刘某于2020年7月7日庭审时提出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7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刘某提供了冲刺班的培训服务,故A公司应当退还刘某冲刺班的培训费用和住宿费用。根据A公司的收费标准,刘某主张退还的费用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浩云小结】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主要义务的认定是关系到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据双方交易行为的主要标的来确定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外,主要标的的交付必须是达到了大部分主要标的完成交付时才能认定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标的的极少部分交付不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