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贸易中,买方企业往往会在卖方出货后,才进行货款支付。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买方企业很有可能会赖账,并认为是企业项目对接人的个人行为,自己不应负责。那么这时候被欠款的卖方到底该找谁要钱呢?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所北京经济律师代理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经济合同律师王律师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A向家具公司送办公座椅,B作为家具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一直负责与A联系沟通。2017年1月23日,经双方对账,家具公司尚欠A货款79912元。但经多次催款,家具公司、B一直未给付货款,因此A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本案中B辩称,是自己个人而非家具公司与A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是否欠款以及欠款金额,因双方还未对账,故并不清楚。家具公司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与A之间并未签订过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欠付A货款的情况。
一、A到底与哪一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A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A确实按照B的指示供应了座椅,B称是其个人与A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与家具公司无关,家具公司亦称与本案无关。但事实上,B是家具公司股东,亦认可其实际经营家具公司,且A供应的座椅本身也在家具公司经营范围内,B的转账中也有过备注家具公司转账。而B和家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B向A明示,系B个人向A采购座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认为B代表家具公司向A采购货物,构成职务代表,具有依据。因此,对B、家具公司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信。A与家具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欠款具体数额确认
A向B发送货物清单,并陈述尚欠货款金额,B并未提出异议,此后A向B催要货款,B亦未对该次对账提出异议,因此,A主张家具公司按照该对账金额给付尚欠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法院不持异议。
不过在欠款具体数额上,双方存在分歧。
B认为于2017年12月31日向A已经支付15000元,A不予认可,B亦未提供转账凭证,故对B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A自认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5万元款项已抵扣支票款项,除上述5万元付款外,B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12月31日后还有其他付款。故对于A主张尚欠货款7991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可否主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问题,A主张自2017年11月23日起算,但在对账时,A称“月底结一下”,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因此法院依法将起算时间调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B以个人名义一直向A承诺付款,且在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后,仍然认为其个人具有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债的加入,故A有权要求B给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浩云小结】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本案的公司拿货后不认账的现象。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在商贸合作中,一定要签订纸质版合同,明确双方主体。另外,对于某些买卖行为无法确认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时候,大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会在举证、调查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制造有利条件,挽回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