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大港公司对汇嘉公司开发的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山水花园小区一期居民楼及便民市场进行施工,截至到2017年5月,已完成其中四栋楼主体工程及便民市场的筑基工程,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2017年6月,汇嘉公司将该工程备案到德州建新公司名下。2017年8月,大港公司将该工程主体阶段工程造价结算书交与汇嘉公司,汇嘉公司签收后28日内未对该结算书提出异议。2017年10月,汇嘉公司与大港公司就山水花园小区一期居民楼达成协议,项目主体结构已完成,但尚未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双方原协定造价为1420万元,但是由于该项目基础负一层没有全部完成,而基础造价最高,因此变更造价为1300万元。截至2017年11月,汇嘉公司已经支付给大港公司工程款1470万元,比新协议约定的造价超付170万元。2017年12月,大港公司与汇嘉公司签订《撤场协议》,约定:汇嘉公司支付大港公司撤场费300万元,双方协同有关部门对山水花园小区工程主体组织验收并达合格标准,大港公司7日后撤出场地,撤场后3日汇嘉公司支付大港公司撤场费。2018年4月,双方当事人又签订《撤场证明》,载明:双方及有关部门对山水花园小区工程主体进行了验收,为合格工程;大港公司退场完毕。汇嘉公司根据上述《撤场协议》、《撤场证明》支付给大港公司撤场费(工程款)300万元,但在其中扣掉了大港公司应返还的170万元工程款。
然而大港公司认为因汇嘉公司拒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备案到建新公司名下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470万的损失,该项损失包括工程款不到位造成的贷款利息、机械、机具、人工费等损失及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人索要人工费产生的费用等。大港公司将汇嘉公司起诉至法院,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由其作出的《山水花园项目应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计算表》,汇嘉公司认为该计算表由大港公司单方作出,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合同未签订的责任在大港公司,汇嘉公司已经为工程支付了大量工程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汇嘉公司正一筹莫展之际,联系到浩云律所,在咨询律师后,了解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施工合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体现,无法确认双方是否正确的履行了其义务,而合同未签订,双方都存有责任。大港公司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在诉讼中大港公司将负有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大港公司不能出具经汇嘉公司认可或者第三方公证鉴定过的有力证据,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可能会支持一部分停工损失,但绝没有470万之多。
其后,汇嘉公司委托浩云律所北京经济律师代理此案,我所律师在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后总结出一些裁判规则: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完成指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但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之后遭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停工损失的问题上,一般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人不能由于停工赔偿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发包人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的工程停工必然会给大港公司造成机械费和人工费损失,结合大港公司于2017年12月初停工等待验收、2018年4月底双方当事人签订《撤场证明》、停工时间约为五个月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因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成工程停工均有责任,汇嘉公司需要支付大港公司一些停工损失,律师计算约为30万元左右。
在本案代理意见中,律师详细阐述以上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只支持,判决汇嘉公司十日内支付大港公司32万元作为停工期间的机械费和人工费损失。在没有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就工程价款目前实践中有多种计算方式和认定标准,但是就停工损失还没有成熟的标准,大多依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建设工程律师则能为发包人做大量减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