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但如果用人单位只给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单位还需要对员工的工伤负责吗?
【案情回顾】
员工A为B公司员工,2013年8月,A在公司的船舶上工作时,轮船遇险发生侧翻事故,导致A遇难。事后,人社局认定A遭受事故伤害情形属于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A已经去世,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A父母上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所在的B公司支付拖欠A的工资及奖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要承担员工A的工伤赔偿责任。
B公司辩称:公司没有为A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因为A生前与该公司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原告A父母已经拿到商业保险金60万元,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
经调查发现,A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没有为A买工伤保险。
根据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B公司应向A父母支付A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B公司虽然为A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A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
A父母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此,B公司关于A父母已取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向A父母支付A的工资、奖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除了本案中当地的法规,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单位处罚。
【浩云小结】
北京劳动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因为自己的意愿就免除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