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市的刘先生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以王某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等手续。2017年8月,王某的抵押房屋被划入征收区域,在抵押权人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抵押房屋被拆掉。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抵押房产划入征收区域后,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同时拆迁方知悉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权益登记,将抵押权人纳入到补偿安置协商环节中去。如果经过三方协商,确定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额度的补偿金,然后再将剩余的补偿款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并签订三方协议;而如果三方协商的结果是进行产权置换,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置换所得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使得原抵押关系并不消灭。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抵押人往往不会通知抵押权人房屋被征收的事实,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参与到征收补偿程序中来,就比如上述案例的情况。抵押人往往擅自就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无法保障。那么,如果抵押物被征收,抵押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北京浩云律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人和拆迁方未通知抵押权人,私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那么,抵押权人可以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并主张抵押人和拆迁方的赔偿责任。就上述案例来看,刘先生可以主张王某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主张拆迁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拆除了王某抵押给刘先生的房屋,有过错,应与王某一起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抵押房产遭遇征收拆迁时,抵押权人一定要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消极的等待抵押人和拆迁方主动的履行他们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在日后无法保障自己抵押权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