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不支付款项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2-05-16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合同,它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由于这种形式的特点,现实中很容易出现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不支付欠款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北京律师事务所一则真实案例来看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当事人: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经济纠纷律师代律师

A公司于2017年起向B公司提供游戏视频剪辑等服务,2019年至2020年期间,B公司要求A公司针对游戏视频进行剪辑,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了相关工作成果,其后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相关发票并已寄送给B公司,但B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鉴于A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工作任务并已完成了交付,B公司拖欠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A公司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B公司答辩称认可与A公司之前存在视频剪辑等业务往来,但是案涉业务系A与B的前经理何某之间的业务,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A公司与B公司均从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制作视频等业务。双方自2016年5月开始业务往来。庭审中,A公司陈述双方合作前两年,存在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但是之后随着业务合作往来频繁后,便以QQ群、微信群等方式对合作业务进行沟通,不再签订书面合同。且主要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的经理兼内容主编何某对合作业务进行商洽、沟通。

关于付款,A公司主张B公司在2020年之前基本上能够按时付款,即通过对公账户向A公司对公账户进行付款,款项内容基本为上一月的服务费用。A公司提交了2019年4月至12月由B公司向其支付费用的凭证,备注多为“视频制作费”。

关于未付款项,A公司主张一共为172000元。A公司提交了B公司网站截图、微信群聊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述费用对应的制作视频已交付,B公司已使用,且何某亦认可欠付172000元费用未支付,请求延期支付等事实。A公司公司在庭审中明确除上述费用外,双方的其他合作款项已结清,且A公司公司已经向B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不支付款项该如何维权?

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B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是结合双方自2016年开始业务往来、双方一直采用QQ群、微信群方式进行业务交流、微信群中关于业务沟通的具体情况、何冉担任B公司前经理一职、B公司网站上采用主播日报的情况、B公司一直以对公账户向A公司付款且备注多为视频制作费、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何某对欠付172000元费用进行核实并确认且多次承诺付款等因素来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以其他方式成立合同。

虽然B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是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B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鉴于A公司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欠付172000元,故法院对其主张B公司支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其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17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B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B公司承担。

【浩云小结】

本案情形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中的报酬支付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遇到这种问题,大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诉讼策略。